狗咬狗后,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0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狗咬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一日晚上,郝某牵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行至小区大门时遇到了顾某牵着未佩戴嘴套的金毛犬,因金毛犬此前与其他犬只发生冲突导致其情绪异常,挣脱牵引绳后咬伤了郝某牵引着的泰迪犬,郝某为治疗泰迪犬之伤情,支付了大量的宠物医疗费,郝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大型犬佩戴嘴套,也未管理好犬只的行为,从而造成咬伤泰迪犬的后果,故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的泰迪犬系无证饲养的泰迪犬,且事发时原告的泰迪犬身上没有牵引绳,并存在挑衅金毛犬的行为,因此原告对于金毛犬咬伤泰迪犬的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原告的泰迪犬原先就患有疾病且治疗的费用过高,具有“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
其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被告顾某携金毛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金毛犬佩戴嘴套,继而咬伤原告郝某牵引的泰迪犬。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否减轻?关于泰迪犬是否为有证饲养的事实,与本案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以此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本案泰迪犬自身体质、旧伤等个体原因,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作为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事由,本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被告所述原告具有借泰迪犬“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