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散步时,迎面遇到王先生在遛狗,狗在张女士脚边嗅了一下,虽然狗没有咬人,但张女士当时因害怕在狗嘴处踹了一脚,双方发生争吵。
王先生很激动,当场要求张女士赔偿2千元,双方协商未果。不久后,王先生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狗主人王先生没有按照规定佩戴犬绳,且王先生未能举证证实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张女士具有过错,故王先生主张由张女士赔偿宠物狗治疗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最终未予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权平提醒,平时带宠物出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给够佩戴绳子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宠物给他人造成不便,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