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宠物直接管控人因管控不当承担80%责任, 伤者小孩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20%责任,宠物拥有者不承担责任。
原告王某诉称,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狗,在小孩近距离停留观看时,宠物狗突然扑向小孩将其咬伤,后经医院诊断需接种5针狂犬疫苗。
王某向张某娇、张某文提出赔偿要求,反复协调无果。王某遂于3月18日将张某娇、张某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603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娇作为涉案犬只直接管控人,对涉案犬只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监护人在案发时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及时避免损害,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张某文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16.87元,张某娇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93.5元。
同时,考虑到伤者为3岁幼童,会在其心灵和肉体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和创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法院遂判令被告张某娇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共计189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