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爱猫人士,她发现小区内有几只流浪猫,便动了恻隐之心,经常在楼道门口拿猫粮喂这些流浪猫,流浪猫也和张女士有了感情,时不时的跟随张女士,聚集在楼道门口等待张女士。一日,李小姐进入门栋时,恰逢张女士在喂猫,在楼道口吃猫粮的小猫爪子一伸,便划到了李小姐的腿部,李小姐因此前往医院就医。
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在楼道口长期喂养流浪猫,且该区域是进入楼道的必经通道,长期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在此处聚集,存在安全隐患。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主动赔偿了李小姐的损失。
杨某骑行自行车路过某工地门口时,被从工地里窜出的三条大黄狗撞倒受伤。杨某认为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对窜出的狗采取限制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公司认为,其公司从未在工地内养狗,也不清楚狗主人是谁,现杨某被该狗撞倒摔倒受伤,应当由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确认狗系因拆迁户遗弃而变成了无主流浪狗,建筑公司知晓这些流浪狗生活在工地内,但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流浪狗在工地上生活,还有工人会时不时的喂养这些大黄狗,建筑公司这种放任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以致狗从工地窜出导致他人受伤,故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致人损失并非个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民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扬。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同时其短时间内过度繁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传播,由此引发的流浪动物问题成为城市治理新矛盾。
经梳理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案件发现:
一、间接喂养增加侵权风险
比起家养宠物,无主的流浪动物敏感且更具攻击性。出于怜悯,爱心人士的投喂反而导致流浪动物长期流窜在固定场所,一旦受到外界刺激,容易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而喂养人因投喂食物、搭建临时窝棚等而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小区和营业场所成为流浪动物伤人高发区
部分案件中,发生在小区、菜场、工地等经营场所,小区物业公司及营业场所经营者忽视流浪动物在小区及公共场所活动引发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导致侵权纠纷发生,一定程度反映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欠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收容救助机制空白
相关案件被告在诉讼中大多抗辩发现流浪动物除喂食和收留外,无其他救助和有效管理措施,好心收容反而“引火上身”。目前,上海市仅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流浪狗进行原则性管理,对流浪猫的管理以及流浪动物的收容救助存在一定的法律和政策真空,无专门机构负责,大多靠公益组织自发行动,效果不佳。
四、无序繁殖引发系列问题
在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中,除因咬伤、挠伤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外,还有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造成被侵权人饲养的宠物损害等。无人看管的流浪动物不但会直接造成人身损害,还会间接引起一系列连环事故。同时其短时间内过度繁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传播,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难度。
对此,长宁法院建议:
一
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普法案例、短视频等多形式倡导文明科学投喂流浪动物,提示法律风险,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
发挥社区自治功能,诸如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小区固定投喂安置点,由居民志愿者组织打扫和有序投喂,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与管理。
三
健全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明确政策,完善流浪动物的发现、处置和认养流程。
四
联合宠物医院公益推广TNR-抓捕-绝育-放归模式,防止过度繁殖,从源头防控因数量激增导致的侵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