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贵州禁渔区用工具电野生鱼。一个把猫头鹰的幼鸟当宠物饲养。安顺市紫云县两村民成为贵州首例公开庭审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主角。4月22日,在安顺市紫云县羊场村村委公开的这场庭审,引起各方关注。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7日-贵州禁渔期间晚上21时许,郭某某用电鱼工具在紫云县格凸河镇羊场村新屯组落王冲水库-贵州禁渔区电获黄腊丁2条、鲫鱼5条;次日中午13时许,郭某某伙同李某某用电鱼工具在该水库内电获鲤鱼2条。当晚21时许,两人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再次来到该水库电鱼,后被紫云县公安局格凸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鱼类2.216kg。
原本以为只是电鱼,当侦查机关在对郭某某家进行搜查时,竟然发现一只疑似猫头鹰的幼鸟。经查,2019年5月12日,梁某某-另案处理在紫云县松山 镇大桥村马城桥公路旁的自建房背后发现一窝三只猫头鹰幼鸟。次日,他带郭某某进行观赏,郭某某徒手捉了一只猫头鹰幼鸟带回家,当宠物鸟饲养。后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郭某某捉的猫头鹰幼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4小时审判,平坝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李某某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据悉,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是全省首例公开庭审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紫云县是一个动植物资源大县,因为利益驱使或法律意识淡薄,各种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案件屡禁不止,在紫云公开审理郭某某、李某某案,主要是对不法分子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增强社会对珍贵动植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