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4岁女童被两条恶犬拖走、撕咬近20分钟…


刘先生4岁女儿被咬发生在8月9日早上7点左右,事发地为山东聊城莘县百农市场附近。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无法形容当时看到孩子的场景。
刘先生说,赶走恶狗后,他和妻

 

刘先生4岁女儿被咬发生在8月9日早上7点左右,事发地为山东聊城莘县百农市场附近。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无法形容当时看到孩子的场景。

刘先生说,赶走恶后,他和妻子当即找车送孩子到莘县人民医院,因为孩子伤情太过严重,又转院到聊城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从8月9日到8月26日,孩子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虽然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仍然极为虚弱,孩子疼得太狠,哭都没有力气了。

根据对方提供的病历信息,记者查阅发现,病历摘要为“患儿被狗咬伤面部、颈部、躯干及四肢,疼痛剧烈,呈持续性疼痛、出血……以‘全身多处狗咬伤’收住烧伤病房。”

作为孩子父亲,刘先生的讲述更令人心惊:

刘先生说,孩子精神上极度崩溃,有时候太困了睡着,期间一直在做噩梦说胡话,“因为计量的问题,狂犬疫苗只能稀释后打。”刘先生哽咽

通过走访事发地百农市场,记者从多位商户那里确认,咬伤刘先生女儿辰辰的两只恶犬,在8月23日曾扑倒撕咬另一名6岁男童。

图为6岁男童被恶犬撕咬事发地,孩子在厕所外被咬伤。

附近一位商户告诉记者,在事发前自己曾经见过这两只大狗,市场里也一直流传着大狗多次咬人的消息。

刘先生说,狗的主人曾经托自己村的村干部送来1万块钱,想要把事情私了,此后就没有再出面,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在恶犬第二次伤人并被媒体报道后,8月25日,狗的主人又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沟通,说可以先出3万块的费用,并且发

刘先生说,在王先生的6岁儿子被狗咬这个事情曝光之前,狗的主人没有露面,现在又发来协议想要息事宁人,自己觉得挺委屈,

民警发给刘先生一份协议的照片,协议上写着咬伤孩子的两只恶犬一只为“狼青犬”,一只为“马犬”。

记者查询发现,狼青犬的介绍为“狼青犬,是狼种犬不断改良选育而成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性情凶狠,攻击性非常强、警觉性高、抗击打能力强”;而马犬“兴奋持久、警觉性高、嗅觉灵敏、胆大凶猛、攻击力强、衔取欲望高、弹跳力强、适应性强等突出的特点”。

两种犬因为其体型、性格等原因,在多个城市被禁止饲养。

恶犬两次伤人,为何在第一次伤人的时候没有做出相应处罚?

记者致电事发地的聊城莘县公安局莘亭派出所,对方表示“目前跟案件相关的情况不能透露,已经移交给上级公安局。”记者随后致电莘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前,对方未曾给予回应。

此外,在恶犬第二次咬人后,8月24日晚,莘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经对肇事犬只的主人孟某依法采取措施。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执行主任张玉锋律师表示,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农村养狗问题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民法典》第九章特别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1245条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7条还特别规定了饲养烈犬,例如藏獒、大型犬的侵权责任,对于这种人身伤害性极强的犬类品种,无论是否存在过错,狗的主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张律师表示,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

此外,本案涉及的伤人犬种为狼青犬、马犬,这类犬攻击性强、可控性低,已经被多地收入《禁养犬名单》,具备较强的危险性。故本案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该争议不大。

张玉锋认为,近年来,因狗咬人致他人受伤、致残、致死的案例不断被曝出来,特别是对孩子的伤害,其伤害的是整个家庭,像本案这样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其危害后果是用经济无法能够补偿的。

在这里,我们还是呼吁养狗人士要尽到管理义务,出门牵狗绳,居家关好门。对宠物负责,也对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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