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 购物宠物狗发货后丧生,该由谁来赔偿?店家说“我的猫出售前做过健康检查,没毛病”,买主却说“接到的猫就是伪麻,店家必须赔偿”。近日,西固高等法院接连立案几直接原因宠物狗丧生引起的赔偿刑事案件,但几起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布丁”丧生 高等法院否决买主赔偿申请
2020年10月底,张某在某B2C平台出价12500元定购了一只名为“布丁”的德文卷毛猫。11月1日,鱼店将“布丁”装运寄出,张某于次日签字发货。当日,张某发现“布丁”眼睛微肿并出现脓状眼屎,饲养几日后“布丁”仍不见好转。11月13日,张某将“布丁”送入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猫传染性腹膜炎。两周后,“布丁”因治疗无效丧生,张某遂将鱼店判令高等法院。审讯中,张某认为被告鱼店故意谎报事实真相,将生病的宠物狗出售,命令高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缴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预扣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宠物狗“布丁”在出售前健康状况良好,被告在寄运之前还委托专业人员为其做过检查,未发现异常;托运过程中,运输公司也对“布丁”做过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告,亦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故被告不应对宠物狗的丧生分担赔偿职责。
侦查检察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狗“布丁”生病的时间和原因。虽然被告张某一直主张从接到“布丁”当日即发现其眼睛出现异常,但仍未提交任何确凿证据加以断定;而“布丁”被专科医院诊断的时间为11月13日,距张某实际接到“布丁”已相隔11天,无法确定宠物狗是带病出售还是出售后生病。此外,虽然被告张某对被告提供的宠物狗健康检测断定持有异议,却仍未提出确凿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举证职责分配原则,被告张某应分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故西固高等法院判决否决了张某的诉讼命令。
“爱洛”丧生 店家被判分担赔偿职责
“布丁”之死结果尚未分明时,西固高等法院又立案了一起网上购买宠物引起的纠纷,但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
2020年11月6日,王某打算在某B2C平台购买一只外形极为可爱的宠物狗(后起名“爱洛”),他多次与鱼店沟通买猫事宜。为促成交易,鱼店向王某做出“到家72小时内退还”承诺,答应只要在此期间宠物狗发生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丧生,鱼店即退货并赔款。12月14日,王某在发货后第一时间将“爱洛”送往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其携带了猫瘟病原体。不久“爱洛”因病丧生,王某将鱼店判令高等法院。
审讯中,被告王某同样向高等法院提出了命令宠物店赔偿损失并缴付预扣赔偿金的诉讼命令。被告出示了大量确凿证据,断定宠物狗“爱洛”在出售前经过了严格的防疫检测,确认仍未病毒感染猫瘟病原体。侦查检察官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确凿证据断定宠物狗“爱洛”是通过何种途径病毒感染猫瘟病原体,但由于被告王某在接到宠物狗的当天即带其前往专科医院检查并得出了检查结果,可以认定宠物狗病毒感染病原体非买主所致。由于被告鱼店在交易之前已向被告承诺“到家72小时内退还”,在其没有确凿证据断定宠物狗病毒感染病原体系被告所致的情况下,应当分担赔偿职责;至于被告命令被告缴付预扣赔偿金的诉讼命令,由于被告已提出确凿证据断定宠物狗“爱洛”出售前仍未病毒感染病原体,而被告王某亦没有确凿证据断定被告存在故意谎报事实真相的情形,故被告的此项诉讼命令未能获得高等法院支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