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李女士爱好查堆,且于今年7月份时,在电子银行8800元从一店家处出售了两条宠物狗。当时店家是用一个猫树洞给李女士发过来的。可是,才两周的天数,这只宠物狗要你命了。李女士立即将小猫送进专科医院抢救,但最终小猫还是于次日丧生。
这8800元的猫到手才两周就死了,李女士非常不爽,于是找店家退款,但是店家不同意,并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所谓补偿方案,即店家宣称将为李女士补发一只一个六岁、山猫色的小猫,店家发来一段截图后,还宣称这是非常稀有的小猫,如果不是考虑到“补偿”李女士,4500元不可能买得到。
听店家这样讲,李女士又再次选择相信了旁人。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女士收到的与店家截图中的小猫,完全货不对版,不但不是一个六岁,而且颜色还不一样。
更让李女士望眼欲穿的是,两周后这只小猫又病了,经检测是猫瘟,且还入院治疗了两周天数,共计花费了李女士几万块钱。
随后李女士拿着检验报告找店家,准备与其理论时,结果旁人也懒得再狡辩一下,直接就把李女士拉入黑名单。
由于李女士是线下与旁人交易的,因此平台客服说,其另一方无法介入处理。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有网民表示无法理解,8800元时再加4500元买来两条伪麻也就罢,还要花10000元去为小猫治疗。该网民感叹道,李女士不但很有爱心,同时还很有钱!
且此爱猫人士却认为,喜欢养宠物的人都懂,不懂的人,永远都不会懂!
还有网民认为,这位无良店家“跑得了和尚跑不庙”,都是实名制的,拉黑是绝对解决不了问题的。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只要李女士依法维权,就一定能让旁人分担责任。
首先,《鸟类检疫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不论是出售还是运输的鸟类、鸟类产品经所在地县级鸟类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符合要求,并获得《鸟类检疫符合要求断定》后,方可离开产地。
也就是说,不论这只小猫是第三方托运,还是店家亲手交给李女士的,其都要物获得《鸟类检疫符合要求断定》。如果没有获得这份断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则行政拘留,重则刑事处罚。
其次,从民法角度来讲,李女士第二次缴付4500元给店家,从店家处出售小猫,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合同签订合同,店家明确表示李女士出售的小猫就是其发过截图中的那只,且店家要为李女士提供更多《鸟类检疫符合要求断定》,并保证小猫要是健康的。
可实际上,店家不但未能提供更多《鸟类检疫符合要求断定》,而且还为李女士提供更多了一只有猫瘟的“伪麻”。即代表店家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另一方不履约权利或者履约权利不符合签订合同的,应当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店家违法在先,将李女士拉黑拒绝沟通在后,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店家分担违约责任。
最后,有网民认为,店家明显就是属于欺诈,要退一赔三,即店家要退回李女士的购猫款对,并缴付三倍赔偿金!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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