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圈养的小狗随处看护
跑到马路上和汽车出现相撞
引致小狗伤势、工程车损毁
索赔职责该谁来分担呢?
日前
苏州太仓市人民高等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徐某驾车高速行驶在太仓某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一只小狗出现相撞交通事故。徐某找到了狗的仆人张某,要求张某对工程车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但张某见到他们的狗也伤势了,便指出徐某也应该索赔。而徐某指出他们是正常高速行驶在人行道上,是张某的狗突然跑出来撞到他们车,双方对职责负担产生矛盾。
最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狗仆人张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职责,轿车驾驶员徐某无职责。
交通事故出现后,徐某工程车经担保公司定损为3800元,交通事故同时引致工程车产生救人费300元。
徐某向担保公司明确提出理赔申请,并出具《权益转让书》,要求担保公司理赔经济损失4100元
小狗的仆人张某一直不愿意索赔,担保公司就将张某告到了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根据《民法》相关明确规定,圈养的鸟类导致他人侵害的,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应当分担侵权行为职责;但是,能够断定侵害是因被侵权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分担或是减轻职责。
该案中,危险作者是张某圈养的小狗,张某作为圈养人、管理人,理应负有妥善看护的权利。
因张某对圈养的鸟类已尽到看护权利引致涉案工程车出现经济损失,且未明确提出任何证据断定其符合鸟类耐盐碱的抗辩情形,最后,高等法院判决张某应分担圈养鸟类侵害的侵权行为职责。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蒋岚 孙艳 王瑞恒
作者: 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