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购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从商家魏某处购买了一只博美犬。第二天晚上,小狗被快递送上门,不料次日就出现咳嗽症状。袁先生立即通过网购平台询问商家魏某如何治疗,并按照商家的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
但是随后小狗又出现了拉血、拉稀等症状。袁先生继续按照商家指导,购买了妈咪爱和蒙脱石散给小狗治疗。结果小狗不但不能痊愈,还出现了休克昏迷状况。袁先生一边在购物平台提交售后申请,一边将小狗送至宠物诊所治疗。
经诊断,该博美犬携带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治疗三日未见好转。袁先生又将小狗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九天后,该博美犬病亡。两次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847.22元。
其间,平台经审核退回了袁先生购货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绝赔偿袁先生支出的医疗费。气急之下,袁先生将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博美犬治疗费5847.22元。
庭审中,原告袁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属于病狗,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被告商家则认为,该宠物狗系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家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理应不由商家承担。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小狗后,小狗出现生病状况,可认定博美犬存在健康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判定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故其以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开始咳嗽,之后出现便血拉稀现象,针对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双方就博美犬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平台销售规则及公平原则,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永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支付袁先生小狗治疗费用5847.2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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