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
东莞樟木头镇御景花园小区
发生了一起藏獒伤人事件
小区内突然窜入一只藏獒
接连袭击了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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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最严重的是一名清洁工,他的胸口、手臂都被藏獒咬伤。事发后,小区保安人员赶往现场,并同藏獒主人一起围堵,将它赶出住宅区,以防藏獒进入住宅区,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事件进展——
轻伤者已出院,重伤者后续治疗
救护车把伤者送来医院急诊科,送来时身上到处都是血,重伤的两名精神状态比较差。
8月9日下午,樟木头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共有4名伤者,其中两名伤者的伤势比较严重,胸部、臀部、前臂都有撕裂伤。另外两名轻伤者是被抓伤的,处理好伤口,打了狂犬病疫苗后出院了。
这名负责人说,两名重症的伤者,除了打狂犬病疫苗外,还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相当于加强免疫,中和狂犬病病毒的作用。目前,两名重症的伤者已经住院进行后续治疗。
根据警方通报,当天6时56分,樟木头公安分局110接群众报警称,该镇某小区发生狗咬人警情,现场有群众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与小区保安一起围捕涉事犬只。
期间,犬只突然扑咬1名处警民警(致轻微伤),民警开枪将其击毙。随后,处警民警配合120医生将4名受伤群众送院治疗(目前伤情平稳,正在治疗中)。涉事犬只主人王某已支付受伤群众医疗费,该事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事发后物业发出通知:
如有饲养危险犬种的业主请尽快将犬只送出花园,饲养大型犬只的,严管自己的爱犬,如果外出遛狗要牵好狗绳,以免发生狗咬人事件。
律师说法——
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东莞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副会长、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伟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致害责任是采用无过错责任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的混合归责原则体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在这一起事故中,被侵权人清洁工、民警等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犬只主人王某没有对藏獒拴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王某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就是在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医疗费只是责任的一部分,还可能涉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同时,本案中的犬只不是一般的犬只,是一条凶猛的藏獒。
第八十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如藏獒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所以,无论如何,本案中的王某是不能免责的。
以上说的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从目前报道来看,本案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所以也不存在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提倡饲养动物者应当遵守法律,给宠物定期打疫苗,遛狗要拴狗绳,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相关——
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饲养人刑罚案宣判
20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2013年4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说到这里
另一件发生在8月8日的事件
同样令人陷入深思
8月8日晚上,家住深圳福田区益田村的陈太太带着自家的边牧犬下楼遛弯儿,这时小狗在经过一处草坪时就一直在那边上转来转去 ,怎么也不肯走了。陈太太对小狗异常的行为感觉很奇怪,就凑上前去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结果她发现草坪上散落着一堆香肠 。陈太太捡起来一看震惊了,这香肠里竟还夹着细细的鱼钩!
陈太太掰开香肠一看,里头赫然藏着一个鱼钩,甚至有两个钩弯,锋利的钩尖和倒刺令人望而生畏。
“该不会狗狗也吃了这些火腿肠吧?” 陈太太一想到这里,马上联系了女儿,连夜将小狗送到了宠物医院治疗。在给狗狗拍了片之后,医生果然发现一个鱼钩已经溜到了它的身体里。
经过医生连夜抢救和治疗,这个险些要命的鱼钩终于被取了出来。
有动物医生发了朋友圈提醒各位身边的朋友,注意防范类似的火腿肠。
目前陈太太的小狗经过治疗,身体慢慢恢复了,各项指标也逐步稳定。而小区里的那些带有鱼钩的火腿肠也被清理走了。陈太太的女儿陈女士表示,火腿肠里这些细小的鱼钩很可能是被某些人故意塞进去的,如果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目前还不知道有多少宠物会“中招”。
到底是谁投放了这些带有鱼钩的火腿肠?陈女士也尝试调取小区的监控录像,希望找到罪魁祸首。但事发的益田村广场里没有安装摄像头,无从追溯。目前陈女士已经报警,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如果是有人故意投放这种带鱼钩的火腿肠,这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狗主人的私人财产权,因为宠物狗也是属于狗主的财产;如果有小孩或者流浪汉不小心吃到了这种“带刺”的火腿肠,而造成人身伤害的话,那么投放者就会构成损害公共安全罪了。
在城市里
不时发生着动物伤人或人伤动物的事件
人与动物的关系应该怎样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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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朱晋
来源 | 今日一线(grt_jryx)
编辑 | 冯仕妍 洪鑫
校对 | 叶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