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的一天,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因疏于看管,在未拴绳的状态下跑至马路上,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因电动车失控摔倒受伤,宠物狗也很快因撞击受伤死亡。后张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处理,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确认了事故发生经过。
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李某要求宠物狗主人张某赔偿其损失6万余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宠物狗主人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47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因此,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放任宠物狗在未拴绳的状态下跑至马路上,与李某发生碰撞,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家中饲养宠物狗、宠物猫,但随之而造成的事故也越来越多。在此,本院特别提醒,作为宠物狗、宠物猫的主人,既要为他人的安全着想、也要为自家猫狗的生命着想,做到“不拴绳、不出门”,共同构建文明美丽和谐的家园。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