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宠物狗抓伤了要打针吗有事吗(法治故事 | 宠物狗抓伤孩子 两家因赔偿闹上法院)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饲养宠物的人和宠物的种类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动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不同情形下发生..._新浪网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圈养狗的人和狗狗的种类不断激增,由此引起的类侵权犯罪行为侵害索赔纷争也日益激增。在不同情形下出现的狗狗杀人犯罪行为,狗狗的仆人分别需要分担怎样的职责?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高等法院槐底法庭运用“人民调解协商+心理疏导”成功解决一起因狗狗狗划伤未成年人引起的侵权犯罪行为纷争,取得了矛盾纷争人民调解解决的良好效果。

牵牢狗绳可减少狗狗狗杀人情况的出现。  本报首席记者 南开宇 摄(资料图片)

  【案情】

  同一住宅小区两家人 因狗狗狗划伤小孩闹上高等法院

  张某与胡某同住一个住宅小区。不久前的一天,张某带儿子小王在住宅小区玩耍时被住宅小区居民胡某圈养的狗狗狗划伤,此后,张某带着小孩前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对于儿子治疗的医疗费等花费,张某多次找到胡某要求索赔,但一直商谈未果,张某便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至高等法院。

  裕华高等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特约协商员赵风艳接手该纷争后,随即与张某、胡某展开电话沟通。胡某指出张某小孩被划伤是其蓄意逗狗,而且张某还在住宅小区散布自己的狗咬人,令住宅小区的小孩们疏远了自己的小孩小胡,这让小胡情绪低迷。看着自己小孩被其他爸爸妈妈疏远胡某很是恼火。而张某指出,自己小孩小王只是转身找妈妈喝水,并没有逗狗,小王被狗划伤后还受到了惊吓,胡某却要求承认小王是逗狗了才肯展开索赔,这样的说法张某指出没有道理。对于小孩被狗划伤的成因,双方的陈述截然不同,为此,协商员邀请两人到院展开协商。

  通过事发时住宅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小王帮爸爸妈妈推秋千,而后转身,高抬左腿跺了一下,此时在其身后不远处的狗狗狗扑向小王,导致小王被狗狗狗划伤。

  协商过程中,赵风艳发现,双方均指出自己小孩受到伤害,心疼小孩,由此对本次事件争执不断,无法客观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案。“你们双方都是出于对小孩的关爱才出现分歧,事件本身很简单,可是学生家长处理事件的态度和方法,却使小孩们内心更受伤,这一定不是你们的初衷。”赵风艳利用自己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知识,分析小孩玩耍时的心理和习惯动作、狗狗狗的犯罪行为模式,疏导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张某与胡某的情绪逐渐平复下来。

  随后,赵风艳邀请与其对接的审判团队工作人员一同参与协商。高等法院审判团队书记员赵晶将圈养鸟类致人侵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向张某与胡某讲明,实行“背对背”分别协商的形式与二人沟通。通过法理、情理相结合的协商方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张某与胡某最终就索赔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最终,二人如释重负地离开高等法院,本次纷争成功地在人民调解解决。

  【说法】

  《民法》明确圈养鸟类侵害职责

  对于这起刑事案件,裕华区高等法院赵莉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明确明确规定了圈养鸟类侵害职责。鸟类致人侵害属于特殊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般适用无过错职责准则,出现鸟类杀人事件后,对侵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的鸟类圈养人或管理人要分担侵权犯罪行为索赔职责;如果能够断定被害人的侵害是其蓄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鸟类圈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分担或是减低职责。例如被害人为了使鸟类圈养人或管理人分担侵害索赔职责,蓄意置自身于鸟类侵害高度危险之中的“碰瓷式”犯罪行为;蓄意盗窃被圈养的危害性鸟类引起鸟类侵害;被害人单纯利用别人圈养的鸟类展开自损等情况。

  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违反管理明确规定,未对鸟类实行安全措施导致别人侵害的,应分担侵权犯罪行为职责。在圈养鸟类时,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定期对鸟类展开防疫处理、对鸟类展开必要的安全约束、不在居民区圈养烈性犬只、不将鸟类带入公共场所。如果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能够断定侵害是因被害人蓄意导致的,可以减低职责。

  【延伸】

  狗狗未直接杀人 人却因狗狗而伤

  因狗狗狗引起的刑事案件时常见诸媒体。记者注意到,2022年北京青年报曾刊发多个因狗狗狗引起的刑事案件分析。其中,还有“狗狗未杀人,人却因狗狗而伤”的特殊情况。

  刑事案件中,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追咬过程中,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咬犬仆人陈某支付医疗等费用。

  报道中,开庭高等法院指出,因鸟类本身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可能导致别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侵害,故只要是圈养的鸟类导致别人侵害,即可构成圈养鸟类侵害职责,而并不必然以圈养鸟类咬伤、划伤别人作为分担职责的前提条件。原告陈某作为鸟类圈养人,其圈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原告没有证据断定张某存在蓄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高等法院对原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原告陈某对原告分担全部的索赔职责。

  律师指出,《民法》中对于圈养鸟类致人侵害的侵权犯罪行为职责免责准则为无过错职责,相较于一般的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这一免责准则对侵权犯罪行为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明确规定,这一准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侵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犯罪行为人所管理狗狗的危害性与导致侵害结果的因果,来确定侵权犯罪行为职责。

  因圈养鸟类本身存在一定危害性,因而即使狗狗未杀人,若别人侵害结果与该狗狗有因果,那么圈养人就需要分担侵权犯罪行为职责。但是,这一明确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犯罪行为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犯罪行为人的过错,在被侵权犯罪行为人存在蓄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圈养人可以减低甚至免除职责。

  【提醒】

  狗狗仆人要实行约束措施 学生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

  赵莉检察官表示,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圈养鸟类的人群和被圈养鸟类的种类不断激增,鸟类致害刑事案件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关注。检察官提醒狗狗狗圈养者,应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办理犬证、展开疫苗注射、在将狗狗狗带入公共场所时,要实行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给别人导致伤害。如:牵牢狗绳、给狗狗狗戴上嘴套等。

  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家长,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与鸟类接触,但缺少防范意识,更容易受到鸟类伤害。因此,学生家长们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照料、看护好未成年人,告知未成年人不要随意引逗狗狗,以免被狗狗所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圈养的鸟类导致别人侵害的,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应分担侵权犯罪行为职责;但是,能够断定侵害是因被侵权犯罪行为人蓄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分担或是减低职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明确规定,未对鸟类实行安全措施导致别人侵害的,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应分担侵权犯罪行为职责;但是,能够断定侵害是因被侵权犯罪行为人蓄意导致的,可以减低职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圈养的烈性犬等危险鸟类导致别人侵害的,鸟类圈养人或是管理人应分担侵权犯罪行为职责。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南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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