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南红河蒙自的高某,养了两条宠物狗。高某出差前,将两条狗狗寄养在当地一家宠物美容诊疗中心,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宠物店打来电话告知,其中寄养的一条狗狗死了。为给爱狗讨说法,高某将宠物诊疗中心告上了法庭。
为爱狗打官司讨说法
2019年4月,高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只虎斑色法国斗牛犬,养了2年多时间,对狗狗很有感情。
2021年的一天,因高某要外出无法照顾狗狗,便找到了提供寄养服务的蒙自某美容诊疗中心,并与该中心医生口头约定:高某在该诊疗中心寄养的两只宠物狗,费用为每只每天30元,寄养费用待后续一并结算。高某担心狗狗挑食,自己还准备了喂养食物并就宠物狗的生活习性、行为特征等特意叮嘱了医生。
高某出差后第二天,就接到美容诊疗中心电话,被告知寄养的虎斑色法国斗牛犬已死亡。但因双方都没有对狗狗的死亡原因做鉴定,且尸体已作处理,最终未能明确死亡原因。
随后,高某与美容诊疗中心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于是,高某将美容诊疗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宠物狗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25000元。
狗主人获赔3000元
今年10月20日,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美容诊疗中心认为,他们已尽了管理义务,且无过错行为。高某寄养了两只宠物狗,他们使用相同的喂养方法,在没有到24小时的时间内一只狗还在存活,而虎斑色法国斗牛犬却死亡,故认为死亡的宠物狗本身就存在身体疾病。且高某的宠物狗并非纯种法国斗牛犬,价值不高,无法达到高某所说的5000元价值。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了原告因宠物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法官提醒:寄养狗狗事先要明确约定
原告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高某将宠物狗寄养于被告处时是健康的,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狗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如不能证实宠物狗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服务。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在寄养宠物时,最好签订寄养协议,写明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如:宠物狗发生意外死亡,应按何种品种何种价位进行赔偿。一旦出现相关意外情况时,按照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