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爱宠饲养的鸭子,却被别人宰杀了,主人将“凶手”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项某某、高某赔偿损失合计2850元,其中含鸭子购买费用1000元、饲养费用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谢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无人看管 宠物鸭被偷
谢某购买了一只网红宠物鸭作为宠物长期饲养。2019年12月7晚,谢某带宠物鸭在高新区某餐馆旁的水池玩耍,其间有事短暂离开。项某某、高某路过餐馆附近,发现宠物鸭无人看管就将其带走。谢某返回发现宠物鸭遗失后便报警求助。次日,项某某的亲属将宠物鸭宰杀。2019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调解,项某某、高某将冷冻的宠物鸭尸体返还给谢某,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诉至高新区法院。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谢某购买的鸭子系谢某的个人财产,谢某带鸭子到公共场所附近玩耍,项某某、高某见鸭子无人看管,将鸭子带回家并将其宰杀。在主人寻找时,项某某、高某应当返还原物,但鸭子已被宰杀,不能返还原物,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谢某的相关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侵权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宠物的法律地位属于物,但宠物又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意义属性,宠物的生命受损,会给主人带来不可抚平、难以替代的精神损害。所以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死亡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审判实践中,对于因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构成要件上从严掌握:一是主人长期饲养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宠物对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宠物受损,通过治疗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