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一则“花540万买房到手后大院子变过道”的消息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据北京时间报道,北京的曹先生花了540万买了通州一套带“50平米大院子”的边户,可房子到手一看,大院子变成“过道”。样板间展示的院子有50平米,曹先生一量自家只有15平米。
更让曹先生接受不了的是,开发商说要想换房,还得交钱补差价。曹先生表示,“差距太大了,我心里边接受不了”。记者探访发现,现在房价比曹先生购买时还降了120万左右。通州市场监管局表示:正核实调查,已立案处理。
对此,网友热烈发表评论。有网友表示,“这明显是被坑了”,还有人称,“最可气的是现在还便宜了一百多万,这谁不气啊,谁的钱都不是风刮来的”。
房产律师解读:收房环节是关键 房价下跌风险自担
对于此事件,央视网记者连线采访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靳双权。
“大院子”变“过道”,开发商是否违法?
靳双权律师:这个实际上要分两个层面讲,第一个层面就是说开发商确实这么说了,现在与承诺的不一致,那开发商就要承担责任。第二个层面,就是你能不能从证据角度,在开发商不承认的情况下,证明开发商承诺了。当然,开发商如果承认,那咱们就都另当别论了。
现在的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已经收房了。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和约定的不一样,那就不应该接收,如果接收了,那就视为认可。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你减少一些价款,但是如果要解除合同,那可能很难。
收房后发现与宣传不符,购房者如何避开这个坑?
靳双权律师:开发商开发完房子以后,一般都是委托别的公司来卖的,只要帮忙卖出去就行了,至于你怎么卖我不管。那么,销售人员为了把这个房子卖出去,可能就会做出一些虚假的承诺,但是最终签合同的时候又不是这家销售公司,又是开发商了。
一般的买房人就直接签了,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留销售人员给你做的这些承诺,签合同的时候,核实一下是否一致。另外,要查一下开发商的各种证件,土地证、用地规划证、施工许可证,还有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的商品房还在建设过程中,就已经先卖上了。
小区一楼住户所带的小院属于私有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靳双权律师:一般来说,小区内一楼住户所带的院子通常来讲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划的,包括小区内的这些公共的绿地、车位,这些都归全体业主所有。除非当时规划的时候说这个归一层所有,但是通常来讲,规划局不会这么批的。
很多业主的权利意识都不高,而且一层基本上也不用,所以很少有人提出主张。如果成立业委会了,要求你返还这一块地,或者把这个给拆了,那也是合理的诉求。
购房后房价大幅下跌,这个风险谁来承担?
靳双权律师:法律要保障交易的稳定性,签合同的时候,这个价格符合市场价,而且你接受了,那法律就要保护这个合同。买了房子现在降价了,从情理上来讲,一下降了100多万,一般人接受不了,可以理解,但风险还是得自己承担。
房价受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是作为投资,那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不能说以后价格变动了,你就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换个角度,如果是涨了100万呢?你还退不退?如果这个风险由开发商来承担,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买房如何避坑
然而,因样板间与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购房者要如何避免样板间背后的种种“套路”呢?近日,西固法院就通过审结的一起案件,或许对你买房避坑有帮助。
家住西固的杨先生为改善居住条件,准备在西固区一处新开发的楼盘购买房屋。来到售楼中心后,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热情地将杨先生带到该公司精心打造的样板间。销售人员告诉杨先生,小区所有住宅楼正在建设中,将来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在结构布局、内部设计上完全一致;不仅如此,如果现在马上预订房屋,还可免费获赠面积在20-40㎡之间的“拓展间”一间。杨先生被眼前的样板间及优惠的购房条件所打动,当场决定预订一套面积为110㎡的复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51万元首付款并顺利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满心欢喜地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生活。
房屋落成后,房产公司很快就通知杨先生验收房屋。当杨先生一脸期待地打开自家房门时,眼前的一切令他大失所望:实际交付的房屋与他之前看到的样板间严重不符,不仅没有之前承诺的落地窗、新风系统、楼梯等设施,而且存在面积严重缩水、地面有明显裂痕、进门处还有一个严重影响美观和采光的承重梁。更让杨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开发商免费赠送的那个所谓的“拓展间”实际为二楼浇筑而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后杨先生曾多次找开发商要求退房,但工作人员不是推诿塞责,就是置之不理,盛怒之下的杨先生遂将开发商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被告开发商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答辩意见:样板间只是对房屋的宣传展示,而被告所提供的样板房本身就是临时搭建,所以没有展示承重墙、横梁、下水管道、消防管道等设施,而这些设施都是房屋建设所必需的,购房者对此应有明确的认识,无需再作说明;此外,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中曾明确约定“实际交付标准以本合同中的户型设计为准”,故原告无权以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不符为由向被告索赔;至于“拓展间”的安全隐患问题,被告辩称房屋交付之前已通过了相关单位的质量验收,确无任何安全隐患,原告的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开发商同意向杨先生退还部分款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来源:中国经营报综合北京青年报、每日经济新闻、潇湘晨报、央视网新闻等